安全理事会,

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 一,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地、何时发生,由何人所为,都 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

重申需要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 人道主义法,采取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并为此 强调联合国在领导和协调这一努力方面的重大作用,

强调制裁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个维护与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反 对恐怖主义的重要工具,着重指出必须把各项有关决议,尤其是安全理事会第 1267(1999)和 1989(2011)号决议作为主要的反恐工具,迅速和有效地加以执行,

回顾第 1267(1999)、第 1989(2011)、第 2161(2014)、第 2170(2014)和第 2178(2014)号决议和 2014 年 7 月 28 日和 2014 年 11 月 19 日安理会主席声明,包 括安理会表示打算考虑另外采取措施,制止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 兰国,又称为达伊沙)、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 企业和实体买卖石油,为恐怖主义提供资金,

确认金融机构在制止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 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强调需要采用把多层面战略与 会员国采取的国家行动结合起来的综合性做法来全面遏制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 阵线,

重申伊拉克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进一步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还重申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或文明联系起来, 强调只有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积极参与和协作,持久采取全面对

策来遏止、削弱、孤立恐怖主义威胁并使其丧失能力,才能战胜恐怖主义,

为此,深为赞赏阿拉伯联盟 7804 号决议(2014 年 9 月 7 日)、巴黎声明(2014 年 9 月 15 日)、金融行动任务组关于阻止资助伊黎伊斯兰国的声明(2014 年 10 月 24 日)和关于阻止资助恐怖主义的麦纳麦声明(2014 年 11 月 9 日),

重申第 1373(2001)号决议,特别重申安理会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防止和打击资 助恐怖行动的行为,不向参与恐怖行为的实体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助,无论是 积极还是消极的支助,包括制止招募恐怖主义团体成员和阻止为恐怖分子供应武 器,

确认非常需要培养会员国的反恐能力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能力,

再次深感关切的是,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可能还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 的其他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控制的油田和相关基础设施以及水坝和发电厂等 其他基础设施正为它们提供很大一部分收入,同时还有敲诈勒索获得的款项、国 外私人捐款、绑架赎金和从其控制的领土上窃取的资金,这些资金协助它们的招 募工作,加强它们组织和进行恐怖袭击的行动能力,

最强烈地谴责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对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与 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包括强奸、性虐待、强迫婚姻在内 的形式剥削和虐待妇女和儿童表示愤怒,鼓励所有掌握证据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 体提请安理会注意这些证据,并提供实施侵害者通过贩运人口活动获取资金的信 息,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立即冻结那些实施、试图实施、参与或协助恐怖行为的个 人、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代表这些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 个人或实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这些人以及相关个人和实体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财产产生或赚取的资金,

表示关切有人向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其他个人、 团体、企业和实体提供石油、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等经济资源以 及其他自然资源,其中包括黄金、银和铜等贵金属、钻石和其他资产,指出直接 或间接向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买卖这些物资可违反第 2161(2014)号决议规定 的义务,

提醒所有国家,它们有义务确保将资助、策划或筹备恐怖行为或支持恐怖行 为的人绳之以法,

重申第 2133(2014)号决议,再次指出向恐怖团体支付赎金是一个收入来源, 有助于这些团体进行招募,加强它们组织和进行恐怖袭击的行动能力并鼓励它们 今后进行绑架以索取赎金,

表示关切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越来越多地利用新的 信息和通信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来协助开展恐怖活动,并利用它们进行煽动、 招募、筹资或筹划恐怖行动,

严重关切伊黎伊斯兰国越来越多地绑架和杀害人质,谴责这些令人发指的卑 鄙谋杀行为,因为它们表明恐怖主义是影响到全人类和影响到所有地区、所有宗 教或信仰的人的一大祸害,

欢迎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 2014 年 11 月 14 日公布了关于伊黎伊斯兰国和 胜利阵线的报告,注意到报告的建议,

关切地注意到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 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重申安理会决心在所有 方面应对这一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买卖石油

1. 谴责直接或间接同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委员会根据第 1267(1999) 和第 1989(2011)号决议指认的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其他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 进行交易,特别是买卖石油和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重申这种交 易是为这些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提供支持,并可导致委员会对名单进行增列;

2. 重申第 2161(2014)号决议规定各国要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人 不直接或间接向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 团体、企业和实体提供资产或经济资源,指出这一义务适用于石油、精炼石油产 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

3. 重申第 2161(2014)号决议要求各国毫不拖延地冻结伊黎伊斯兰国、胜利 阵线和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 或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由代表它们或按它们的指示行事的人直接间接拥有或 控制的财产衍生的资金;

4. 重申第 2161(2014)号决议要求各国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人不 向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 提供为它们所用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5. 回顾,向列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提供的或为其所用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 产或经济资源不一定由其直接持有,还回顾各国在查找这些资金和财物时应注意 列入名单者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可能不是清晰可见的;

6. 确认经济资源包括石油、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其他自 然资源和其他不是资金形式但可用于获取资金、物品或服务的资产;

7. 因此强调安全理事会第 2161(2014)号决议规定各国要立即冻结本国领 土上的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 实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代表它们或按其指示行事 的人拥有或控制的石油、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和其他自然资源, 以及这些经济资源产生的资金或可转让财物;

8. 认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个人和恐怖组织 提供资助,包括通过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及其化学前体获得 的收入,并认识到必须继续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9. 强调各国要确保本国国民和本国领土内的人不直接或间接向伊黎伊斯 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提供:经查 是提供给它们、为它们收取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所用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 资源,包括石油、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这 些经济资源产生的资金或可转让财物;

10. 表示关切离开或进入有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 联的团体、企业和实体活动地区的车辆,包括飞机、轿车、卡车和油罐车可被这 些实体或为这些实体用来运送石油和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现金 和其他贵重物品,包括贵金属等自然资源和黄金、银、铜和钻石等矿物,以及粮 食、牲畜、机械、电子产品和香烟,运到国际市场上出售,换取武器,或用于违 反第 2161(2014)号决议第 1 段中的资产冻结或武器禁运的其他用途,鼓励会员国 根据国际法采取适当步骤,防止和阻止那些违反第 2161(2014)号决议第 1 段中的 资产冻结或武器禁运的活动;

11. 重申,所有国家应确保将任何参加资助、筹划、筹备或实施恐怖行为或 支持恐怖行为的人绳之以法,确保国内法和法规将这些行为视为重大刑事罪,并 确保按这些恐怖行为的严重性进行适当惩处,强调提供支助的形式可以是向伊黎 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买 卖石油和石油精炼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

12. 决定会员国应在从本国领土上截获要交给伊黎伊斯兰国或胜利阵线或 从它们那里接手过来的石油、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后 30 天内通 知 1267/1989 委员会,促请会员国向委员会报告因此类活动对个人和实体提出起 诉的结果;

13. 鼓励本国有个人和实体同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其他所有与基地组 织有关联的团体、企业和实体进行相关石油买卖活动的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交列名 申请,指示 1267/1989 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立即考虑指认那些同伊黎伊斯兰国、 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进行买卖石油 的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

14. 促请会员国加强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包括进一步交流信息,查明 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使用的走私路线,并促请会员国考虑提供技术援助和能 力建设,帮助其他会员国阻止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 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走私石油和石油产品、模块化炼油厂和相关物资;

文化遗产

15. 谴责毁坏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文化遗产的行为,特别是伊黎伊斯兰国和胜 利阵线的此种行为,无论这种毁坏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包括有针对性地毁坏宗教 场所和物品的行为;

16. 关切地注意到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 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正通过直接或间接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考古场地、博物馆、 图书馆、档案馆和其他地方抢劫和走私文化遗产物品获取收入,用以协助它们的 招募工作,加强它们组织和进行恐怖袭击的行动能力;

17. 重申安理会第1483(2003)号决议第7段中的决定,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 采取适当步骤,防止买卖 1990 年 8 月 6 日后从伊拉克和 2011 年 3 月 15 日后从 叙利亚非法流出的伊拉克和叙利亚文化财产和其他具有考古、历史、文化、珍稀、 科学和宗教意义的物品,包括禁止越境买卖这些物品,以便把这些物品最终安全 交还伊拉克和叙利亚人民,促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 其他国际组织酌情协助执行本段;

绑架索赎和境外捐款

18. 再次谴责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 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为任何目的、包括为筹集资金或赢得政治让步而制造的绑 架和劫持人质事件,表示决心根据适用的国际法,防止恐怖团体绑架和劫持人质, 在不支付赎金或作出政治让步的情况下谋求人质安全获释;

19. 重申第 2161(2014)号决议第 1(a)段的规定适用于向制裁基地组织名单所 列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支付的赎金,不论赎金是如何支付的,也无论支付人 是谁,强调这一义务对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适用,促请所有会员国鼓励私营 伙伴通过或采用相关准则和良好做法,以防止和应对恐怖主义绑架而不支付赎 金;

20. 再次促请所有会员国防止恐怖分子直接或间接得益于支付的赎金或作 出的政治让步,并使人质安全获释,重申所有会员国都需要在恐怖团体绑架和劫 持人质期间密切开展合作;

21. 严重关切有报道称境外捐款继续流入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和其他与 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手中,回顾所有会员国都必须履行自 己的义务,确保本国国民和本国领土内的人不捐款给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或 那些代表被指认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和实体;

22. 强调,个人和实体的捐款在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的发展和维持过程 中发挥了作用,会员国有义务确保本国国民和本国领土内的人不向这些恐怖团体 和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提供这种支持,敦促会员国 直接通过提高国际金融系统的警觉性和与本国的非盈利组织和慈善组织进行合 作来处理这一问题,确保慈善捐款不流入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其他与基地 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手中;

银行业务

23. 敦促会员国采取步骤,确保本国领土内的金融机构防止伊黎伊斯兰国、 胜利阵线或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进入国际金融体系;

武器和相关物资

24. 重申安理会决定,各国应阻止从本国境内、或由境外本国国民、或使用 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 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直接或间接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相关物 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 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并重申安理会呼吁各国寻找途径,加强 和加快军火贩运活动信息的交流,在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加强工作的 协调;

25. 表示关切所有各类武器和相关物资、尤其是便携式地对空导弹扩散,落 入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 实体手中,可能对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影响,并在有些情况下阻碍反恐工 作;

26. 提醒会员国,它们有义务根据第 2161(2014)号决议第 1(c)段,防止直接 和间接地向列入名单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伊黎伊斯兰国和胜利阵线,供应、销售 或转让武器和所有各类相关物资;

27. 促请所有国家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转让所有武器和所有各类相关物 资、特别是便携式地对空导弹,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伊黎伊斯兰国、胜利阵线或 其他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将会获得这些武器和相关物资;

资产冻结

28. 重申安全理事会第 2161(2014)号决议第 1 段(a)的规定适用于每一类金融 和经济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用来提供因特网托管服务或相关服务,以支持基 地组织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上的其他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的资源;

提交报告


29. 促请会员国在 120 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遵守本决议规定措施而采
取的措施;

30. 请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与其他联合国反恐机构密切合作,在 150 天内 评估这些新措施产生的影响,向第 1267(1999)和第 1989(2011)号决议设立的委员 会提交报告,并在此后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中报告这些新措施的影响,以跟踪 执行工作的进展,找出并非本意的后果和未预料到的挑战,以便于根据需要进一 步进行调整,还请第 1267(1999)和第 1989(2011)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在定期向安 理会口头通报委员会和监测组整个工作情况时,介绍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3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